1995年2月,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了四条规定,这就是:
(1)不准把经营、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、中介费、礼金据为已有;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、奖金。
(2)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;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。
(3)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;不准用公款购买、建造超标准住宅。
(4)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、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;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。
这些规定,是在《廉政准则》颁布实施前制定的,但是1997年9月3日,中央纪委通知强调仍然继续有效。
2000年1月召开的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,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认真执行《廉政准则》等有关规定,当前尤其要做到:
(1)不准个人擅自决定企业的大额资金运作、生产经营和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、重要的人事任免事项。
(2)不准将国有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或其他企业谋取非法利益;未经投资者批准,不准以个人名义在国(境)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参股。
(3)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、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;不准配偶、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。
(4)不准弄虚作假,谎报成绩;不准授意、指使、强令财会人员做假账或设立法定账册以外的任何账册。
(5)不准擅自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领导职务,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。